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居民区的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