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居民委员会积极发展经济,兴办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并在资金、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新建小区的公共设施移交当地人民政府后,可交由居民委员会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