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居民委员会积极发展经济,兴办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并在资金、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建小区的公共设施移交当地人民政府后,可交由居民委员会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