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对现任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医疗补贴;对长期专职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离开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养老补贴。医疗补贴和养老补贴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人民政府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