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居民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三)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四)补选、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五)制订、修改居民公约和有关规章制度;(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居民委员会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