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推荐;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二十人以上或者户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经过民主协商,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选举日前三天,以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