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规定可以以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授予探矿权,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以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授予采矿权的,从其规定。取得矿业权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占有矿业权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