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工作,并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