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