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