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