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