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