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者开采矿种等改变开发利用方案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