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十条有效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