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