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八条有效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分类确定:大型矿山不得超过三十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二十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十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采矿权人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