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河道范围内采砂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