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禀赋和矿产品市场需求,按照生态保护、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会同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