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等候服务自觉排队,文明使用电梯、扶梯、楼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文明等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抢占座位,不妨碍他人乘坐,不在公交车内喧哗、打闹;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自觉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轻声接打电话。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