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二)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四)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五)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废弃物,不污染破坏环境。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