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