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