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