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制度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