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公民自治组织应当通过民主方式制定村(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持续开展不文明行为突出问题治理,推动乡风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