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优质服务标准,树立窗口文明形象;制定、公示本行业文明行为规范,设立优待、禁烟、噪音控制等文明宣传告示牌,引导健康、文明消费;保障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人群依法享有公共服务优先权。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