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