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