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一节 促进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劝阻等工作,并做到言行文明。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