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一节 促进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