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一节 促进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文明办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旅游景区、文明旅游酒店、文明旅行社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