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旅游购物场所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一)不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有商品明码标价,做到标签与实物相符,价格与质量相符,努力打造旅游商品品牌和服务质量品牌;(二)推进行业自律,履行行业公约,支持、推行科学、合理的旅游佣金收授机制;(三)提供行李寄存、货物打包和托运等配套服务,配备相适应的停车场地,设置公共休憩区域并配置相应的休憩和便民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