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酒店(民宿)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一)旅游酒店(民宿)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空气清新,房间内外无异味,公共场地无垃圾;(二)客用品完好、无灰尘、无污渍,摆放合理、方便使用,卧具、毛巾一客一换,公共用具、洗漱池、浴盆清洗消毒严格;(三)不采购不合格的食材和一次性消耗用品,保持厨房整洁卫生,确保旅游者食品安全;(四)建立宾客信息和投诉反馈系统,认真对待宾客的各种诉求,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