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二节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十八条有效倡导敬业奉献。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尊崇职业道德,弘扬工匠精神。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