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二节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十七条有效倡导见义勇为。鼓励成年公民面对不法行为和重大险情时,勇于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