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二节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十六条有效倡导助人为乐。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扶贫济困、敬老、助残、救孤、助学、助医、赈灾等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和遗体。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