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一节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播发、转发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伤害公民情感的文字、照片、视频,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