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的居民小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践踏、占用、损坏绿地,不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不在绿化范围内堆放物品;

(三)不在公共区域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高空抛物,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五)不在小区内开设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