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水产养殖者在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区从事水产养殖未建设相应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者未正常运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