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水产养殖者在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区从事水产养殖未建设相应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者未正常运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