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者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