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水产养殖者在水产养殖限养区内投肥投饵从事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