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水产养殖者在水产养殖限养区内投肥投饵从事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