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