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受委托的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应当及时对畜禽养殖粪污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及处理,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泄漏、渗出。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