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水产养殖者应当做好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真实载明养殖种类、密度、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鱼药来源及使用情况;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水质变化;病死的鱼及其他水生生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等内容。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