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

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方式排放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