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需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水产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养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他畜禽、水产养殖项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与养殖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