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产养殖者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养殖设施, 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在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区还要建设与养殖尾水排放总量相适应的尾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