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小型畜禽养殖户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栏舍,建设粪污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采取防恶臭措施。

畜禽养殖专业户除了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干粪堆沤、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