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