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