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